(青大办字[2000]15号)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办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青岛大学校名是我校的无形资产和潜在资源,维护校名的纯洁和尊严,保持其良好的知名度和信誉,对我校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十分重要,应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给予高度重视。
三、校内各职能单位在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可使用青岛大学校名,在职责范围外使用青岛大学校名,必须报学校领导批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无权将校名在校外使用。
四、在下列场合使用青岛大学校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对外宣传青岛大学校情的各种资料必须以学校予以公布的为准,如需另外撰写,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有关外文资料应该是相应中文的正式翻译文本。
(二)在报纸、电视、电台、杂志等新闻媒体使用青岛大学校名刊登广告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持校长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方能前去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无权同意其他人以青岛大学的名义作广告。
(三)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文件、简报、信息统计数据等材料需经两办主任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校内单位凡属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校名,须经财务处长审核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否则校长办公室不予用印。
(五)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使用校名或使用校名对外开展经济活动须经校产办同意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内单位各种层次办学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如在校名使用上出现失误,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青岛大学校名属我校独自享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冒用、盗用、诋毁、诬蔑、亵渎我校校名,违背以上规定,均属侵权行为。
七、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冒用、盗用青岛大学校名,我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青岛大学校名使用和管理归口在校长办公室。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