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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26日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资局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内各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会同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我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

(四)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对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五)向分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设备处、总务处、校产办、图书馆、基建处、科研处、校医院、财务处、等部门是我校国有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归口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管理范围是:

(—)设备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车辆除外)、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器皿。

(二)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车辆。

(三)校产办:校办产业的各项国有资产。

(四)图书馆:全校的图书资料,电子信息装备。

(五)基建处:基建投资及在建工程。

(六)科研处:学校无形资产。

(七)校医院:卫生医疗器械。

(八)财务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归口占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明细帐的登记进行帐卡的具体管理,季度末与财务处(国资办)对帐。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计划、采购、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基建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及总务处办理移交手续。

(七)向分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各使用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各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可调剂处置。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我校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档案了解和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用《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鉴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财务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校产办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校长审批。

(三)根据校长的批复,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1)专项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2)专项考核由校产办建立和完善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别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3)收取占用费。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数为基数,按年(季)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九条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

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资金、材料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所有税收。

4.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担保法》执行前以学校名义担保或者实际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5.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6.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1.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

2.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3.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部分属学校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投入校办产业。

第二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中,按学校股份应分得资产和红利界定为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应占有的资产和应分取的红利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校产办应按期(季、月)向财务处(国资办)报送报表。以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办产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审批权限,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均由分管校长审批,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校长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报程序:

1.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由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鉴定审批;

3.报校长审批;

4.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财务处和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可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批复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是调整有关帐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统交财务处入账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加强国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我校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长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中来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校长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责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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