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校字[1994]67号
为促进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配合《公司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工商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校办产业的界定和管理
1、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批准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以及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实体,其必要条件为:
(1)产权或主要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参股部分归学校所有);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5)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决算由学校批准。
2、学校以各种形式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是国有资产,学校行使所有权,校办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并有使国有资产增值的责任,任何团体不得视为已有。
3、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所有校办企业行使所有权,对校办产业的开办、变更、撤并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条公司登记注册
1、我校各院、系、机关兴办公司实休,由主办部门将拟开办公司的基本情况、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送校办产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符合开办条件的报校领导批准,各公司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青岛大学名义开办的校办产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通知工商局、税务局,不得享受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般由字号(或商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并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
(2)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地应在其登记注册机关辖区内,公司申请住所登记时,自有的应提交房产部门的产权证明,租用的则应提交与出租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凡利用学校的房地产作为公司住所的,经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签订租赁合同后,学校出具有关证明。
经营场所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公司的住所是唯—的,经营场所可以是一处或多处。使用学校场所的也要签订租赁合同。
(3)公司法人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办部门需持经学校批准任命或聘任的法人文件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4)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而不论注册资本来源。凡利用注册资本和现有校办产业资本做为新办公司注册资本的,要经学校财务处和校办产业办公室批准,并办理有关合同。
(5)企业类型
公司的企业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
(7)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允许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限。营业期限到期,应办理注销登记或申请延期登记。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登记
1、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方告成立。公司凭据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成立后十五日内,由法定代表人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到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2、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我校校办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特殊情况聘任的、非本校教职工需报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非本校教职工所经营的公司一律不准挂靠校办分公司。
校办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公司提出申请报校办产业办公室,由校产办审批后方可去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凡未经校方同意,私自设立分公司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总公司的责任。
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需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公司的变更
1、变更法人代表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需经主管部门(系、院、总公司、厂长)同意后,报校办产业办公室,校办产业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分别报有关领导审批。校办加盖公章。
2、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上述登记事项时,需报校办产业办公室批准,而后由校办在变更申请登记书上加盖公章。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变更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我校校办公司需合并或分立时,应将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报校办产业办公室审批,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按注销公司对待;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按设立公司对待。
第六条公司的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终止生产经营的公司收缴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取消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我校公司需注销时,公司(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交申请报告)需将注销申请提交校办产业办公室,由校产办会同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设备资产处及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清算、审计结束后,方可去工商局进行注销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有关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清算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被注销的公司,由原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部门将所有文件、资料送校办产业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