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办字[2000]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好及有效使用,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青岛大学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仪器设备和家具等,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图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赔偿,要根据损坏丢失的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不同物理性质、责任人的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金额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
4、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损失。
5、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固定资产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6、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损失经核实并由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免于赔偿:
1、因使用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少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和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4、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5、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6、明知故犯,不懂装懂,盲目蛮干,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失。
第八条 赔偿标准
1、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损坏,一般按照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赔偿,因局部损失或丢失部件致使整体报废者,按整体赔偿金的60%赔偿。
2、对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不论什么原因一律按原价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对一般的固定资产因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和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A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B使用时间在1—3年按原价的80%赔偿;
C使用时间在3—5年按原价的50%赔偿:
D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酌情赔偿。
4、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可赔偿修理费。
5、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6、事故责任者不是一人的,就责任大小及表现,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者均摊赔偿费。
7、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10%一20%赔偿外,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处理程序和办法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发现损坏、丢失,须如实报告固定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青岛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具体审批权限按《青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损坏、丢失事件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约确定,由固定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主导意见,交财务处(国资办)会签。
3、赔偿费的交纳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者,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付清否则扣发毕业证。
4、若赔偿为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5、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赔偿金额=A/B(B-C)
A:原值或先行市价
B:规定的使用年限
C:已使用年限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