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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2006年10月10日  点击:[]

(鲁发[1999]26号1999年11月12日)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是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此,必须从山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尽快有大的突破和进展。

一、加强技术创新、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总的设想是:逐步在培植高新技术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三条战线上全面展开,重点加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的创新,带动海洋工程、环保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鲁南星火产业带、沿黄特色农业产业带、沿海健康养殖产业带等产业带。

二、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系经济建设大局的高新技术研究,为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增加省级科技三项经费、自然科学基金和中青年科学家奖励基金。增拨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

三、根据我省高新技术发展重点,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中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四、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省财政注入一定资本金,联合各类投资主体,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金、非战略性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用于补充风险投资基金,为加大对成长中的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新区和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或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五、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境内外上市直接融资,融通的资金要重点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高科技项目,进行增发新股试点。鼓励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鼓励高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其增发新股。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实行认股权制度。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产权转让市场,加大培育技术交易中介组织的力度,促进对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转让,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六、督促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一般企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研究开发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对达不到规定列支比例的企业,因少列技术开发费而增加的效益,在经营者业绩考核时予以剔除计算。

七、高新区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加快大学科技园、齐鲁软件园、烟台APEC科技工业园、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园、民营科技园、跨国公司投资工业园、国内大公司投资工业园等科技园建设。省选择3个高新区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在整体上逐步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八、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授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九、高新区的基本建设,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依据规划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保证用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提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高科技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离职、带薪分流等形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辞职、离职、停薪留职、带薪分流等形式,创办各种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有条件有市(地)要建立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他可先缴后返。

十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三、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加快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步伐。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可视其走向市场的能力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营和管理。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国办发[1999]18号和国科发[1999]143号文件的政策。各级要对科研机构转制给予扶持,增强科研机构的生存发展能力。

十五、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十六、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科技人员购买小型国有科研机构,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七、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积极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人才到国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接受培训。同时,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对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学科带头人的,要给予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由省里提供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十八、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优秀科技成果、资金来我省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的,经市(地)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农转非等事宜,免收城市增容费。留学人员来我省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经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十九、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鼓励发明创造,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二十一、改革科技奖励制度。省政府设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技进步和科技为经济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改革科技奖励评审办法,强化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导向,把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水平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条件、奖励人数、奖金数额、评选程序等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国家人事部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二十二、鼓励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来我省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以增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实力。鼓励省重点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合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进出口自营权。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到省外、国(境)外创办科技分支机构。鼓励上述企业以技术出资和加工装配为主要形式向国内外输出资本,开展国内经济联合和跨国生产经营。对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经批准可以实行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

二十三、加快制定《山东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技术等级及无形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科技人才评估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为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配套服务。

二十四、强化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把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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