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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科技园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09月21日  点击:[]

为了规范青岛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研发、创新、孵化、转让、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证科技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园紧密依托青岛大学的科技、人才、智力和资源优势,紧密依托青岛高新区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人才、制度创新为保证,整合校内外资源,创建园区服务平台,融入地方经济建设,把科技园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与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的中试基地,形成人才培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服务、高科技产业为一体的大学科技园。

第二条 科技园由青岛大学正门北侧(宁夏路306号)的A楼、B楼、C楼和青岛大学南门东侧(香港东路9号)的D楼,共四栋楼宇组成青岛大学科技园主园区,本暂行规定适应于该主园区。

第二章 科技园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科技园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宏观指导和青岛大学的领导下,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省、市和青岛大学的有关要求建设发展。

第四条 青岛大学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科技园管委)是科技园的领导决策机构,决定科技园的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青岛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园管委办公室)是科技园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科技园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日常协调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入园管理

第六条 凡入园的项目(含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中试孵化科技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园管委办公室批准方可入园,并服从管理和遵纪守法。

第七条 入园项目以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与新药开发和人文社科领域为重点,优先照顾入住,适当引入中介服务机构配套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入科技园: 有违法行为、社会上信誉有不良记录; 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如化学、噪声、光等);入园审核有其他不符合入园者。

第九条 经科技园孵化可产业化和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科技园支持和帮助其产业化和扩大生产。

第四章 入园的程序

第十条 入园项目需填写《青岛大学科技园入园申请表》,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科技园管委办公室论证审核,签发《批准入园通知书》,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等程序;具体办理程序见《青岛大学科技园项目入园暂行办法》和《青岛大学科技园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入园费用及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要交纳一定的入园费(包括:房租、水、电、暖、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具体按《房屋租赁合同》和《青岛大学科技园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园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服务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园引进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金融、科技服务等中介和管理服务机构,建立生活配套等物业服务机构,为科技园入园项目提供良好的科技服务,创造一个和谐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园的项目,可享受青岛高新区向科技园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定期的科技咨询服务等。详见《青岛大学青岛高新区科技合作框架协议》和《青岛创业园青大创业园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校内项目入园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科技园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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