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学校文件
集团文件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科研成果转化办公室

青岛新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康通海洋纤维有限公司

青岛大学海洋高科技开发公司

青岛大学消防工程公司

青岛大学实业发展总公司

青岛大学科技教育开发总公司

青岛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青岛大学海源汽车销售服务...

  首页 >> 政策法规 >> 集团文件 >> 正文

青岛大学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校办产业的若干意见

2006年10月10日  点击:[]

为了规范校办产业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校办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校办产业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我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 校办产业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学校人才与科技优势,积极创办科技产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推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联合社会力量,整合校内、外资源,建设好大学科技园,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搭建良好的运作平台,架起学校与社会沟通、联系、合作的桥梁。

(三)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我校特点的校办产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管理规范、制度体系,狠抓贯彻落实,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进程,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一)随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学科的调整,学校取消原校办产业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行校办产业学校一级管理。

(二)青岛大学校办产业集团是学校校办产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校办产业实际,负责编制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市场导向,搞好市场调研,研究市场变化,调整经营战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校办产业创新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3、负责校办企业的开办、撤、并、调整、改制等事宜。

4、负责全校各校办企业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5、负责对全校各校办企业的管理,推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6、负责全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其保值、增值;向持有学校股份的企业委派董事,并负责对董事的管理,使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维护学校的权益。

7、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负责建立校办企业考核体系,推行“目标经营责任”制度,明确经营目标,落实上交任务,监控企业运行过程,确保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

8、负责开办企业和校办产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坚持逐级上报审批制度,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规避各种风险。

9、坚持政策引导,负责制定我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发挥股权激励功能,明确成果持有者和研制人员的持股比例,建立利益保障机制,保证收益的兑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10、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负责对全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机构,落实会计职能,管好会计人员,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强化会计核算、分析、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在决策中的作用,提高校办产业管理水平。

1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校办产业职工队伍建设,搞好人才引进,抓好职工的学习、培训,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校办产业管理队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队伍建设,作出规划,重点培养,尽快形成合理梯队和年龄、知识、智力等优化的结构,适应校办产业长期发展。

12、加强校办产业文化建设,创建具有青岛大学校办产业特色的文化,统一职工思想,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广大职工观念、理念的转变,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激发职工斗志,挖掘潜能,开发创造力,加强沟通,创造和谐氛围。

13、负责校办产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抓好贯彻落实。

14、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与管理。

15、、负责与工商、税务、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争取各方的支持。

16、加强与地方企业的联系,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项目合作,拓宽信息渠道,提高整合资源的能力,利用好社会资源,拓展校办产业发展空间。

四、校办企业

(一)新开办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具有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及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成果、项目。

2、具有学科特点、发挥学科优势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新开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是学校正式职工,且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企业设有健全的会计机构,控股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学校正式职工,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证书。

3、拥有与工商注册相一致的真实的资本金(学校原则上不再投入货币资金,可投入成果、技术等无形资产,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自筹,并不得抽逃)。

4、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学校规定,依法经营,服从校办产业集团领导和管理。

5、有较完善的企业组织架构、管理体系方案和较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

(三)新开办企业报批程序

1、开办单位向校办产业集团提出企业开办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1)经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企业章程。

(3)按本意见“新开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内容作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资料。

2、校办产业集团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评估论证,由青岛青大海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批。

3、拟开办企业进行验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四)校办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

1、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学校,其工作在校办企业,此类人员应服从学校及校办产业的双层管理,具体管理按学校及校办产业有关规定进行。

2、校办企业所需的非学校事业编制(以下简称企业编制)人员,企业可自主招聘,但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校办企业自主招聘的企业编制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企业,企业应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2)企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由企业视社会水平、技能高低、贡献大小、企业实际等,依国家规定自主决定,并依法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费用等。

(3)企业应依法加强对企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搞好岗前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人身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4)对国家有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的岗位,企业招聘此类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符合技术等级要求。

(5)企业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报校办产业集团批准和备案。

(五)校办企业财务管理

1、校办产业集团财务部是校办产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办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各校办企业应按月、季、年向校办产业集团报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3、校办企业应有健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和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4、校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陆续出台的各单项准则、规范等的要求,组织会计工作和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5、校办企业的项目投资和贷、借款事宜,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经过校办产业集团的严格审批,严禁校办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对外进行担保和出具负有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以规避各种风险,对内担保要经过批准。

6、校办企业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及其它资产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实物资产和债权的管理,坚持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资产在投入产出全过程的管理,监控转移环节,完善出、入库手续,坚持财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贵重财产每月至少清查一次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要增强现金流量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债权的发生,落实清欠责任,加大债权回收力度,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利用好“合同”工具,发挥合同的约束功能和提供法律保障。

(六)校办企业退出机制

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和必然结果,为此,必须建立校办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对那些无市场前景,连年亏损,扭亏无望和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校办企业要及时清理,进行关、停、并、撤,以净化校办产业环境,避免更大的损失。校办企业退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校办产业改革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青岛青大海源集团有限公司改造成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逐步将青岛大学校办产业集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纳入其中,以产权为纽带与企业建立起母、子公司的新型关系,行使出资人职能,改变学校对校办企业直接投资关系,建立起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防火墙”,扭转由于校办企业问题而使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局面。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能见《青岛大学关于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二)推进我校国有全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加快校办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校办产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按《青岛大学关于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进行。

(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改制一个。

(五)学校校级领导除了可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学校控股、参股企业兼职。

六、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解释权归校办产业集团。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光临青岛大学校办企业集团网站
青岛大学校办企业集团
Qingdao University Affiliated Enterprise Group
 
  •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传真:0532-85953922

  • Email:xchb@qdu.edu.cn         管理员信箱: 

  • 电话:0532-85955363           ©青岛大学® COPYRIGHT QINGD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