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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10月05日  点击:[]

青大校字[1996]46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校办产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合于青岛大学的各类校办产业,是青岛大学各类校办产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按时上交学校各项费用,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校办产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持有会计证的本校财会人员,对各校办产业的主管会计和财务负责人,由校产办考核,学校聘任。对所有校办产业财会人员实行审查登记制度,各校办产业需将财会人员的简历(校产办统一制作表格)和有关证件送校产办审查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财务人员要限期更换。财会人员发生变动,要事先征得校办产业办公室的同意,其财务工作要接受校产办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各校办产业必须单独设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校办产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商品流通、提供劳务等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要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要做到手续完备。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七条校办产业要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校办产业占用的学校资金、土地房屋、设备、科研成果和专利、借用学校的财产以及学校提供的福利设施等,必须有偿使用。学校为校办产业人员代发的工资及附加,要及时返回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完成学校的生产加工和科研中试,为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各种劳动和服务,要合理进行核算和结算。

第八条各校办产业年终实现的利润需先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所得税额,国家减免的所得税额要足额上交学校,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减免的其他税额要单设科目反映,不得进入当期损益,要足额上交学校。系、院(部门)属校办产业,学校可视情况返还,返还部分按规定作为学校再投入,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第九条各校办企业提出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分配外,还应分别向所属系、院、部门、学校上交利润,比率由各产业隶属单位确定。

第十条各校办产业利润按上述要求分配后剩余部分记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作为以后亏损年度补亏和在企业参加周转,严禁分光吃光。

第十一条各校办产业需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减免税金、应交利润、学校资产有偿使用费,按前述规定分别上交学校(学院、系、部门)。各校办产业应认真对待,切实完成上交任务。对完不成上交任务者学校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校办产业招待费用、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实物)超出规定标准的,企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写出报告,学校除视情况进行处理外,超出部分应列入所得税计算的调整项目,加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各校办产业财务专用章只设—枚,并由会计人员专人管理使用,必须建立票证及印章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各校办产业的其他印章也必须设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了解所盖印章的文件、合同、信件、材料等内容,并对其负责和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校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性贷款要及时到校产办备案,其它贷款要事先经学校批准,各校办产业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企业贷款作担保,特殊情况担保要经学校审批,严格禁止以本企业名义贷款供他人使用,否则追究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校办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校财务处、校产办财务科不定期到校办企业检查财务帐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校办企业要准确及时向校办产业办公室和审计处、财务处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对弄虚作假和不及时报表的校办企业要追究财会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校办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校办企业不得进行期货和购买股票交易,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凡是关、停、并、转的校办企业,在审计和遗留问题处理后需封帐的,应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和各种印章及会计帐簿、报表、凭单等资料装袋贴上封条后移交校产办保存。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办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及建立新厂、分厂和较大项目投资应报告校产办,校产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批准。校办企业购置和报废处理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处理车辆需报校产办审批,未完成上交学校利润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车辆。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若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由校产办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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