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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办产业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2006年10月05日  点击:[]

青大校字[1997]9号

第一章会计核算规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我校校办产业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青岛大学的各类校办产业。

第三条校办产业应按其不同的经营业务性质,执行财政部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商品流通为前提,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以当期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年度、季度、月份为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七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开支比例。

第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设立校办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是指国家或学校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校办产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学校投资、各方集资(个人集资要经学校批准)等方式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次或分期筹集。—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校办产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校产办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校办产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二条校办产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对企业筹集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校办产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企业将在一年内或超过—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长于一年或长于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十四条校办产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校办产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借用帐户。

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或者发出存货,一律采用加权平均法。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七条校办产业对于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分为学校投入固定资产和企业自购固定资产两部分。各单位应制定出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确定出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金额,按月计提折旧,进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统一执行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按所属行业规定的年限执行,净残值率规定为4%。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0.04)÷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校产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校办产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包括占用学校部分)的修理支出,直接计入本企业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终预提费用应与成本费用冲平,无余额。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其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计人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核算,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校办产业的成本和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商品流通、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产品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工程成本、营业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各项支出。校办产业的产品成本,实行制造成本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分厂、车间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杂费、保险费,劳保费等所有支出。

商业的成本,指购进商品的原价。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以及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服务型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直接支出。

校办产业使用学校的土地、房屋、水、电、气费,一律按规定向学校交费,并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工厂)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商标注册费,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开办费摊销以及上交上级管理费等。

(一)公司(工厂)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二)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

(四)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按职工工资的5%计提。

(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不能预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六)校办产业的差旅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统一执行学校同等标准。加班费、劳动保护费由企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加班费应列入工资总额加以控制和管理。

(七)各校办产业应向校产办提交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对产业的信息收集交流、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产业宣传、项目咨询鉴定,业务文件、资料、业务学习、先进集体的奖励、各种公关服务等,不得以此发放现金和实物。提取比例按年营业额计提:100万元以下的每年500元,100万元以上的每年1‰,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六条校办产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以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职工福利费等,如企业自己负担的,全部留给企业。如果是学校负担的,应该按正式职工工资总额所提金额上交学校。

第二十七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等。

第二十九条校办产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条校办产业的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承包工程,科技服务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承包工程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校办产业一般应当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三十一条校办产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流转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损失包括到期收回投资或者中途转让投资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的差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数额。

第三十二条校办产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所得税额,国家减免的所得税要足额上交学校(可以利润形式上交,上交数额不少于减免税额)具体处理参照《青岛大学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四、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第二、三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五、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提取比例统—规定为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

六、向学校(院、系、部门)上缴利润。按目标经营合同办理。并参照《青岛大学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企业如不按时上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及利润,除按有关规定罚交滞纳金外,应扣减企业年奖励总额。

第七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三十三条校办产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校产办、财务处、审计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月报、季报在月、季末十日内报送,年报在年末十五日内报送。会计报表采用各行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按月、季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结、考核和评价校办产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表。校办产业应于年终决算后计算出下列各项指标,连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校产办。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校办产业的对外投资,外币业务,企业清算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遇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办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校办产业财务评价指标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计算公式: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3、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4、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增值。

5、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情况。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7、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周转快慢。计算公式: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净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100%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由于企业赊销资料作为商业机密不对外公布,所以,应收帐款周转率一般用赊销和现销总额,即销售净收入。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8、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的效率的一种尺度。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100%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9、社会贡献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计算公式: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10、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计算公式: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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