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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企业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10月26日  点击:[]

青大校字[1997]28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校校办企业的发展,根据省教委《关于进—步加快发展校办产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决定在校办企业中设立企业编制。

第二条使用企业编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过校办企业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有固定的产品和三年以上连续经营的历史。除能完成上交学校利润外,还具有支付企业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条件的。

3、有较好的管理基础。人、财、物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根据我校目前的实际现状,我校企业编制规模控制在在编职工人数的5%以内。

第四条企业编制人员中,有企业编制干部和企业编制工人两部分。

第五条企业编制人员中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性质。校外调入的企业编制人员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编制干部不论所在校办企业性质如何,其本人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第六条企业编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事项:

1、需要使用企业编制的校办企业,在每年12月份提出下年度的用人计划报校产办,校产办对全校需要的企业编制用人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全校的企业编制用人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年度控制指标,指标的分配使用由校产办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实施。

2、各用人单位根据分配的用人指标,选择使用对象,并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由企业写出书面报告(附有说明、证明材料),详细介绍该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校产办,校产办审核通过后,经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调动(接收)手续。

企业编制人员的档案,由人事处代管。

3、企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凡接收企业编制售货员的企业都应与接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需公证的还应分送公证机关。

4、企业编制人员拟调出校办企业,应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产办。校产办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是企业负责人的调离前应按学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属财会、保管等与钱、物有关人员调离前,应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并搞好交接。所有人员调离前在搞好交接的同时,要处理好遗留问题,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企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

1、校办企业中,企业编制的各类人员的档案工资应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企业依照职工档案工资、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情况、贡献大小等方面的考核,视单位经济效益高低和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费用由所在企业负担。

2、企业编制人员的各种保险及各项福利、退休金等,按规定由个人和各企业承担,学校不予负担。

3、企业编制人员的住房,由所在企业视其效益和积累情况,自行解决。学校不负担企业编制人员的住房。

4、使用企业编制,由学校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单独编报企业编制人员工资计划,建立工资基金。

第八条企业编制人员应具备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企业的管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胜任工作的技能、技术。管理干部原则上要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原则上要有技校或高中学历。

第九条企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1、企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中要着重看其对企业的贡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本人的现实表现。

2、企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校产办协助,参加学校确定的有关系列评审组评审。在具备条件时,学校可单独成立校办产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负责校办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3、由校外调入的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企业编制人员,只要手续完备、材料规范、符合聘任要求的,校产办(企业)在从报到之日起进行半年考查,考查期满合格者予以聘任,不合格者不聘任。不聘任者的工资,应按其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考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计发。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校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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