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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2006年10月26日  点击:[]

为了推动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保证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厅、局、委鲁教办字[2005]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改制工作目标

1、吸引其它投资,改变学校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实现校办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促进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

2、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条 改制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协商和保持稳定。

2、坚持责、权、利统一。

3、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4、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5、坚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引进先进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科技企业。

6、有利于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和长远发展。

7、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8、坚持实事求是,因校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

第三条 改制企业范围

改制企业应是除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校办实习工厂(公司)以外的各类校办企业。

第四条 改制企业条件

1、持有国有股权的校办企业。

2、有其他投资者参与企业投资。

3、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4、企业财务管理及基础工作健全。

第五条 改制形式

1、把学校全资企业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可以采取企业引入其他投资者进行改制,也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方式对股权结构进行改造。

第六条 股权设置

1、改制企业的股份由国家、法人、自然人股组成。

2、学校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投资入股改制企业。

3、学校内部的学院(部门)筹资投入改制企业的股本,在法律上视同学校(国有性质、学校是其法人单位)投入,其管理应纳入相应的渠道,其权力、义务可由内部协议确定。

4、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及领导层人员都要持有本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5、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再冠以“青岛大学”校名,确实需要冠以“青岛大学”校名的要经过批准,并且学校要占有15%的无形资产的股权。

6、改制企业的专有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并视其技术水平、科技含量、寿命周期、获利能力等情况作价不超过35%的股份归产权所有者,其中的5%可分配给技术、成果的研制人员持有。

7、对净资产评估为零或负值的企业、学校可视情按零价格出让,其接收者应继承前期的债权、债务。

8、改制企业新投入的股本,可作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处理,也可用以置换出学校相应的股份,具体处理由责任方商定。

9、改制企业新投入的股本,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和成熟的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价值,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为依据,其在改制企业中实际所占股权份额应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

第七条 产权界定

1、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现阶段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属国家资本(学校直接投资)由校办产业集团牵头,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参加;属其他资本的由其产权所有者共同认定;待拥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资产经营独资公司成立后,产权界定由其承担。

2、产权界定依据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出现产权不清难以界定和产权纠纷,学校处理不了的可提交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4、改制企业资产的价值,须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为准,有效期为一年。

5、学校内校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学校所有,严禁把土地使用权参与企业改制。

第八条 劳动人事管理

1、改制企业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建立“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

2、改制企业中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仍属于学校,符合校内提前退休(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校内退休(养);不愿办理校内提前退休(养)或不符合校内提前退休(养)条件的,由改制企业妥善安置继续在企业工作,改制企业与学校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同职工个人签订聘期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工龄20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要与其签定长期合同。聘用期间,由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企业按不低于改制前待遇的原则确定并负担其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其档案工资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这部分职工退休或校内提前退休(养)后转回校内管理,与校内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改制企业中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职工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导致失业的,由学校安排竞争上岗,落聘的,按青大党字[2000]26号文件中待岗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调入改制企业工作。由学校调入企业的人员,劳动人事关系转入企业,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调入企业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调入企业前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补缴的,学校一次性补齐。

3、改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招聘非事业编制职工,其管理办法与相关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1、根据鲁教办字[2005]5号文件精神,学校将成立由上级相关机关批准授权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资产经营独资公司,资产经营独资公司具有以下职能:

① 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全校的经营性国有产权。

② 以国有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向拥有国有产权的企业委派董事,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相应的权益。

③ 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其保值增值。

④ 负责改制企业中原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改制工作程序

1、拟改制企业向学校提出改制申请,并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有以下内容组成:

① 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历史演变过程;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及情况;财务状况等。

② 改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③ 改制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制动机)和可行性(条件、措施)。

④ 改制工作步骤。

⑤ 改制方案:

a、改制形式及以后发展前景

b、拟投资股东情况(附股东投资意向书)及股权结构、出资方式。

c、国有资产处置内容和方式

d、国有资产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e、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f、职工安置方案

g、其它

2、学校对企业改制申请下达批复,并向省教育厅起草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3、学校的企业改制申请文件连同企业改制方案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下达批复文件

5、省教育厅批复文件连同学校企业改制申请文件、企业改制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6、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方案提出意见,做出书面答复。

7、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8、省国资委对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的企业改制方案在企业进行公示,并分别召开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企业改制方案。

9、省国资委对修订后的改制方案下达批复文件。

10、改制企业在接到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并在省国资委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11、省国资委组织相关专业组织对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认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12、省国资委认可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13、省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核准意见。

14、改制企业在财务审计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拟定资产处置方案上报审批:帐面国有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由国资委授权的单位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转让国有产权的报省国资委审批。

15、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分别按以国有资产数额为限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对资产处置方案审议并批复。

16、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处置国有产权。

17、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一条 改制方案报批时应附材料

企业上报改制方案除前款涉及的材料外,还需附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企业章程。

2、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3、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一份为原件)。

5、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工作领导

1、为了保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学校成立“青岛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其职能如下:受理企业改制申请;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处理企业改制事宜。

2、改制企业都要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企业改制工作,改制领导小组名单要报学校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工作纪律

1、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文件规定,认真组织企业改制工作。

2、改制企业要精心、科学地组织改制工作过程,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防范改制中的风险,降低改制成本。

3、对于借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吞财产,违规操作造成损失、危害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办产业集团。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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